育種家免責 2010-6-18 自由廣場
◎ 郭華仁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剛通過專利法部分修法草案,把植物不得授予發明專利的條文給廢除。此改變可能阻礙我國農作物新品種的研發,盼望立院委員三思。
品種研發需要智慧財產權的保障,給予育種家合理報酬,俾能再接再厲地育成好品種。六年前通過實施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就是基於此目的而修訂。該法依照的是國際最新公約,因此我國植物育種家已可以向美日歐盟等國申請品種權保護,沒有必要再增加植物專利保護。
二十五年前美國開始以實用專利保護植物新品種的研發。美式專利保護的缺點在於沒有農民免責與育種家免責的設計,反之,這兩點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是都有考慮到的。歐盟專利法本來也不受理植物的研發,十二年前修法開放時加入了農民免責條款,但是還是缺乏育種家免責。我國這次植物專利修法大體上是採用歐盟的模式,只是對了一半,可說為德不卒。
育種家免責是指其他人可以拿具有品種權利的品種去做進一步的改良,不視之為侵權。拿舊品種從事研發是必要的,沒有人可以無中生有;可是專利法卻禁止這樣的行為,這不但會妨礙新品種的推出,更是違反專利的基本原理:專利申請需要公開內容以供他人進一步研發。專利法對植物的過度保護,不但在大公司間引發不公平競爭的官司,更已讓全球種子國際貿易七成掌握在十大財團手上,扼殺許多小公司的生存空間,向來受到強烈的批判。
專利法規沒有納入育種家免責的缺點逐漸被體認,歐盟重新檢討其專利法已指日可待。我國若要修法也應該朝著前瞻的角度進行,以免讓跨國公司染指我國育種事業,育種家動輒被告侵權,反而害了農業。
(作者為台灣大學農藝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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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植物申請專利 專利法修正草案為德不卒
我國新的專利法修正草案已於去年12月3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12月1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正案取消專利排除動植物申請的原有規定,也就是說植物品種將來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根據修正草案,專利法新加入農民免責,對農民權益的保障與「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者相同。這個規定與歐盟專利法等同,而較美國者進步。但是專利修正草案對於「育種家免責」則並未適當處理。僅在「說明」欄中註記如下:植物品種種苗法中,有所謂「育種家免責」之規定,意即育種家為育成新品種時,可自由利用他人品種。此次配合動、植物專利開放保護,參考各國專利法對於育種家使用專利植物或其部分之育種行為,應視具體個案是否符合研究實驗免責要件,以為適用。
然而只有研究與實驗可以免除專利的拘束是不夠的。在植物品種權法規中,育種家免責是指:得到權利保護的植物品種,任何育種家都可以用來研發新品種來進行商業買賣,而不受到原來品種權的拘束,除非其成品與原品種具有較接近的從屬關係。然而根據專利修法草案,只有「研究免責」,他人只能拿據專利的品種來進行研究試驗,但不能把研究成果的新品種來上市。這樣的修法會造成植物育種工作造成相當大的困擾,對農業傷害很大。
行政院版本雖然採取較進步的觀點來修法,但是站在前瞻的角度上,卻令人有為德不卒的感覺。現在歐洲國家民間育種公司也已經公開呼籲解決專利法妨礙植物育種的困擾,若能體會到這股趨勢,率先在專利修法草案納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育種家免責」,實際上是創下立法先例的良好機會。
(郭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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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立法院快點休會
放暑假去吧
現在很怕看到三讀這兩個字 = =
◎ 郭華仁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剛通過專利法部分修法草案,把植物不得授予發明專利的條文給廢除。此改變可能阻礙我國農作物新品種的研發,盼望立院委員三思。
品種研發需要智慧財產權的保障,給予育種家合理報酬,俾能再接再厲地育成好品種。六年前通過實施的「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就是基於此目的而修訂。該法依照的是國際最新公約,因此我國植物育種家已可以向美日歐盟等國申請品種權保護,沒有必要再增加植物專利保護。
二十五年前美國開始以實用專利保護植物新品種的研發。美式專利保護的缺點在於沒有農民免責與育種家免責的設計,反之,這兩點在「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是都有考慮到的。歐盟專利法本來也不受理植物的研發,十二年前修法開放時加入了農民免責條款,但是還是缺乏育種家免責。我國這次植物專利修法大體上是採用歐盟的模式,只是對了一半,可說為德不卒。
育種家免責是指其他人可以拿具有品種權利的品種去做進一步的改良,不視之為侵權。拿舊品種從事研發是必要的,沒有人可以無中生有;可是專利法卻禁止這樣的行為,這不但會妨礙新品種的推出,更是違反專利的基本原理:專利申請需要公開內容以供他人進一步研發。專利法對植物的過度保護,不但在大公司間引發不公平競爭的官司,更已讓全球種子國際貿易七成掌握在十大財團手上,扼殺許多小公司的生存空間,向來受到強烈的批判。
專利法規沒有納入育種家免責的缺點逐漸被體認,歐盟重新檢討其專利法已指日可待。我國若要修法也應該朝著前瞻的角度進行,以免讓跨國公司染指我國育種事業,育種家動輒被告侵權,反而害了農業。
(作者為台灣大學農藝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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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植物申請專利 專利法修正草案為德不卒
我國新的專利法修正草案已於去年12月3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12月11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正案取消專利排除動植物申請的原有規定,也就是說植物品種將來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根據修正草案,專利法新加入農民免責,對農民權益的保障與「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者相同。這個規定與歐盟專利法等同,而較美國者進步。但是專利修正草案對於「育種家免責」則並未適當處理。僅在「說明」欄中註記如下:植物品種種苗法中,有所謂「育種家免責」之規定,意即育種家為育成新品種時,可自由利用他人品種。此次配合動、植物專利開放保護,參考各國專利法對於育種家使用專利植物或其部分之育種行為,應視具體個案是否符合研究實驗免責要件,以為適用。
然而只有研究與實驗可以免除專利的拘束是不夠的。在植物品種權法規中,育種家免責是指:得到權利保護的植物品種,任何育種家都可以用來研發新品種來進行商業買賣,而不受到原來品種權的拘束,除非其成品與原品種具有較接近的從屬關係。然而根據專利修法草案,只有「研究免責」,他人只能拿據專利的品種來進行研究試驗,但不能把研究成果的新品種來上市。這樣的修法會造成植物育種工作造成相當大的困擾,對農業傷害很大。
行政院版本雖然採取較進步的觀點來修法,但是站在前瞻的角度上,卻令人有為德不卒的感覺。現在歐洲國家民間育種公司也已經公開呼籲解決專利法妨礙植物育種的困擾,若能體會到這股趨勢,率先在專利修法草案納入「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的「育種家免責」,實際上是創下立法先例的良好機會。
(郭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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